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交附民字,108年度,15號
TPHM,108,重交附民,15,2020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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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江孟庭
被 告 陳宇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75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 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 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 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陳宇威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 108年7月8日以108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另 同案被告余志強亦經判決有期徒刑7月,於原審判決後,僅 被告余志強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中,然被告陳宇威部分, 未經被告陳宇威或檢察官提起上訴而已告確定,則原告就被 告陳宇威所訴部分,既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首開說明 ,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駁 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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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