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4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聰壽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95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聰壽(下稱被告)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以108 年度訴 字第189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被告固於法定期間提 起上訴(本院卷第17至21頁),惟其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 由,經本院於108年12月26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7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09年1月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 居所所在之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55、57 頁)可佐;而被告又無通緝之情事,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本院卷第65至67頁)可查,送達生效後,被告迄今 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本院卷第69至73 頁)可憑,被告顯已逾期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上 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