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8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UONG HOW HONG(中文名:方孝宏)
選任辯護人 俞浩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AN NIK HAO(中文名:鄭日豪)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律師
陳婕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WONG KING SOON(中文名:黃金順)
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HUONG HOW HONG、TAN NIK HAO、WONG KING SOON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HUONG HOW HONG、TAN NIK HAO、WONG KING S OON(下稱被告3人)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 ,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年11月27 日執行羈押,至109年2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均應自109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