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458號
TPHM,108,上訴,1458,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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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國漢
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律師
蕭萬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杰仁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315號、105
年度偵字第243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犯罪事實欄二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部分撤銷。
乙○○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共同犯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5年9月間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 (下稱○○派出所)擔任警員,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 係有調查犯罪職務之人員,對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犯行負有查 緝、取締之責,而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乙○○透過其女友石呂彬與○○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之業務員甲○○結識,甲○○則出租○○區○○ 街00號3樓302、309室與林俊穎(業經原審判決確定),作 為容留大陸女子與不特定男子為性交易行為以營利之場所。 乙○○於同年9月8日利用職務上查察機會,在上址302室查獲 大陸女子唐棋清與他人從事性交易,其透過甲○○聯繫該室之 承租人,林俊穎害怕遭查緝,委由友人蔡佳宏代為出面後, 在○○派出所旁之全家便利商店會面,乙○○乃得知係林俊穎在 該室容留、媒介大陸女子與他人從事性交易,雖此次仍依法 移送偵辦,然其示意蔡佳宏以後由甲○○全權代表處理。嗣於 105年9月19日晚間8時許,乙○○帶同警員洪哲文林郁鈞前 往上址309室執行查緝妨害風化案件之「靖黃專案」,由喬 裝男客之警員洪哲文佯裝欲與大陸女子何瑜進行性交易時, 洪哲文立即表明員警身分,因而查獲何瑜,乙○○要求何瑜電 話聯絡林俊穎林俊穎獲悉何瑜遭查緝遂委託甲○○前往上址



309室了解警方查緝情形,甲○○告知帶隊警員為乙○○後,林 俊穎請甲○○向乙○○探詢此事多少錢可以私下處理,甲○○進而 電話聯絡乙○○先下樓。乙○○與甲○○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要求賄 賂之犯意聯絡,由乙○○委託甲○○商談索賄金額,以此方式暗 示林俊穎若支付賄款後,則乙○○即會因而違背其公務員之職 務即不予移送、偵辦林俊穎涉犯容留何瑜與他人性交之罪嫌 ,於同日晚間9 時13分、9時18分及9時34分許,在桃園市○○ 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外,由甲○○持用其所有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俊穎聯絡,於電話中向林俊穎索取6 萬元賄款,乙○○短暫離開返回後,經由甲○○告知索取金額後 ,乙○○在旁點頭示意,嗣乙○○回上址309室,其竟未依內政 部警政署函頒之「取締妨害風化(俗)案件作業程序」將何 瑜帶回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亦未製作臨檢表即下令收隊, 復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扣押程序,私自扣留何瑜之「大陸 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並將何瑜的前述證件交給甲○○,甲○○電聯林俊穎告知乙 ○○已收隊並交還扣得之何瑜證件一事。林俊穎雖無交付財物 之意,仍虛予期約、交付,並隨即於同年月20日上午10時38 分許前往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案,再與甲○○假意約 定於當日晚間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麥當勞交付款 項。俟甲○○於同日晚間8 時45分許依約到場收取款項後,即 遭全程蒐證錄影之調查局人員逮捕查獲,並扣得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乙○○委由不知情之 徐瑋臨前往麥當勞向甲○○取款,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
本件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屬傳聞 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 證據能力,茲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 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 面解釋,具有證據能力。
二、審理範圍:
檢察官起訴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就大陸女子唐棋清、何 瑜部分,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或藉 端勒索財物罪嫌,經原審審理後,認其等就何瑜部分,均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就唐棋清部分,均諭 知無罪。被告乙○○、甲○○對前開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檢 察官就原判決均未上訴,是本院就本案審理範圍,僅限於被 告乙○○、甲○○提起上訴部分,其餘部分則均已判決確定。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與洪哲文林郁鈞一同 執行查緝妨害風化案件之「靖黃專案」,又其私自扣留何瑜 前揭證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犯行,辯稱:因遭查獲 當下係由員警佯裝男客,而何瑜未坦承從事其他次性交易, 故無法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移送,何 瑜亦不願提供僱主或媒介色情人員之資料,難以繼續追查妨 害風化案件,所以才扣留何瑜之證件交付甲○○,請甲○○轉告 色情業者離開轄區,其沒有指示甲○○,跟甲○○沒有犯意聯絡 ,又甲○○要求6萬元時,沒有在旁邊,不可能點頭示意云云 。辯護人則為被告乙○○另辯稱:通聯中被告甲○○明確告知乙 ○○要求林俊穎到現場找乙○○,乙○○已經要求要直接與業者碰 面,電話中甲○○又說乙○○不願跟林俊穎講話,果非推託之辭 ,又被告乙○○並未參與款項的討論及約定過程,有關金錢的 交付應係甲○○個人自身資金需求而假乙○○名義為之,另有關 交付款項,顯然是林俊穎要甲○○直接詢問,並非甲○○或乙○○ 自行提出任何要求,且林俊穎同意給付6萬元時,乙○○並沒 有在甲○○旁,不可能點頭示意,況林俊穎還在考慮時,乙○○ 早已離開上址309室,乙○○若有索賄之意,豈會在林俊穎還 沒有同意之下就將人放走,此外,何瑜並非係刑事被告,僅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乙○○本無對其所持有之相關證件進行 強制處分的意思,乙○○留置該證件並請甲○○轉知房東注意不 要違反妨害風化之作法固欠深思,但無以因此認定違背職務 ,況甲○○始終未告知乙○○房東為林俊穎,而何瑜表示為其承 租房子的人為一大姊,原審認定乙○○已知悉何瑜房東為林俊 穎,顯有誤會,乙○○也不是請徐瑋臨去向甲○○收取款項等詞 ;被告甲○○固坦承向林俊穎開口要求6 萬元之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何貪污犯行,辯稱:一開始是林俊穎叫我去聯絡乙○○ ,要我去行賄乙○○,後來林俊穎約我出來,我就在麥當勞被 逮捕云云。其辯護人辯稱:甲○○是受林俊穎之委託,才出面 協調何瑜遭查獲之事情,與乙○○並無共謀向林俊穎索取財物 ,其非白手套,雖電話中提及6萬元及乙○○已交還扣得之證 件並未加以偵辦,然此是林俊穎確認帶隊警員為乙○○後,主 動向甲○○提及以錢解決,甲○○未提及私下橋或給錢之相關內 容,況林俊穎旗下小姐遭查緝,向甲○○吐露生意作不下去,



甲○○未趁隙居中鼓動交付賄賂尋求警察庇護,又遭黑道索取 保護費,甲○○更基於保護林俊穎並未洩漏林俊穎所在,甲○○ 實無索討財物之意云云。經查:
㈠按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 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31 條第2 項規定。又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 治安,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其職權包括依法協助 偵查犯罪,警察法第2 條、第9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乙○○於105年9月間在○○派出所擔任警員之事實,業據其 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原審卷㈠第24頁背面),並有乙○ ○任職單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查(見105年度他字第5669號 卷第15頁),則被告乙○○係○○派出所之警員,依據刑事訴訟 法及警察法等相關規定,其負有維護其任職轄區之社會治安 及調查其相關犯罪之職務,其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 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而為本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暨「負有調查職務」之人。 從而,被告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調查犯罪之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就刑法妨害風化 罪章犯行之查緝、取締及後續處理等事項,核屬其職務上之 行為,合先敘明。
㈡被告乙○○透過其女友石呂彬與被告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之業務員甲○○結識,甲○○則出租○○區○○街00號3樓302、309 室與林俊穎,作為容留大陸女子與不特定男子為性交易行為 以營利之場所,又被告甲○○稱呼被告乙○○為姊夫等事實,業 據被告乙○○於偵查、原審訊問及審理中供述明確(見105年 度偵字第20315號卷第138反面頁、原審卷㈠第24反面至25、8 8反面、89頁及原審卷㈤第80頁),並經被告甲○○於偵查、原 審訊問及審理中供述明確(見105 年度他字第5669號卷第10 7、109頁、原審卷㈠第16反面至17、18反面至19頁、原審卷㈡ 第128至128反面頁),且有林俊穎於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供述綦詳(見105 年度他字第5669號卷第24頁、原審 卷㈠第59反面至60反面頁、原審卷㈢第136頁),復有證人徐 瑋臨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㈡第185反面頁),參 以林俊穎與甲○○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顯示:2016/9/12上午01 :36:26「我忽然忘記你姊夫叫做什麼了」、上午01:36: 39「國漢阿」、上午01:40:50「我的意思是說你上次不是 說要把檸檬介紹給我?那國漢跟你那個乾姊是什麼關係?」 、上午01:41:06「夫妻關係阿」之情在卷可參(見原審卷 ㈣第19反面、20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㈢唐棋清於105年9月8日,在桃園市○○區○○街00號3樓302室遭○○



派出所警員乙○○、黃紹宸劉能權、黃再輝等人查獲,並於 同日晚間為警帶回○○派出所詢問,被告乙○○透過被告甲○○聯 繫林俊穎見面,林俊穎因害怕遭查緝,遂委託蔡佳宏代為出 面,在○○派出所旁之全家便利商店與乙○○、甲○○會面之事實 ,業據被告乙○○、甲○○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原審卷㈠ 第24反面至26、88至91反面、112至113頁、原審卷㈤第80至8 2頁),核與證人蔡佳宏林俊穎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唐 棋清於偵訊時、黃紹宸、黃再輝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相符( 見105年度他字第5669號卷第26至27、30至32頁、105年度偵 字第20315號卷第30至32、154至155、157頁、原審卷㈢第15 反面至22反面、85反面至95頁、原審卷㈣第44反面至51反面 、76反面至80反面頁),並有○○派出所監視器翻拍照片28張 、前揭全家便利商店監視器翻拍照片29張、上址302室查獲 現場照片5 張、唐棋清之網頁截圖2 張、通訊軟體LINE截圖 5 張在卷可稽(見105年度他字第5669號卷第75至80頁、105 年度偵字第20315 號卷第60至69頁、105年度偵字第24373 號卷第7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㈣被告乙○○於105年9月19日晚間8時許帶同警員洪哲文林郁鈞 前往桃園市○○區○○街00號3樓309室執行查緝妨害風化案件之 「靖黃專案」,於喬裝男客之洪哲文表明員警身分查獲何瑜 後,被告乙○○未將何瑜帶回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亦未製作 臨檢表,復私自扣留何瑜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於同日晚間9時13分 、9時18分及9時3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 店外,由被告甲○○持用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與林俊穎聯絡,於電話中向林俊穎索取6萬元賄款,被告乙○ ○將何瑜的前述證件交給被告甲○○,被告甲○○電聯林俊穎告 知被告乙○○已收隊並交還扣得之何瑜證件一事;嗣甲○○於同 年月20日晚間8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 勞向林俊穎收取6萬元款項後,即遭全程蒐證錄影之調查局 人員逮捕查獲等情,業據被告乙○○、甲○○於原審審理中供承 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6反面至19、26至27、91反面至第94反 面、113至115頁、原審卷㈤第82至84頁),核與證人林俊穎洪哲文林郁鈞徐瑋臨於偵訊時及原審審理中、何瑜於 偵訊時、在麥當勞查獲甲○○之調查官李偉宜於原審審理中之 證述相符(見105年度他字第5669號卷第18至20、40至41、5 5至56、120至121、128至130頁、原審卷㈡第181頁、原審卷㈣ 第119反面、123反面、126反面至128反面頁,原審卷㈤第5反 面至12頁),並有甲○○行動電話內何瑜之「大陸居民往來臺 灣通行證」翻拍照片2張、甲○○向林俊穎收受6萬元之現場蒐



證照片8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出入及領用應勤裝備登 記簿、何瑜之大陸地區人民明細資料報表各1份(見105年度 他字第5669號卷第34、45至46、167至168、174至177頁)、 何瑜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入出境許可證」影本1份、乙○○行動電話翻拍照片1張(見10 5年度偵字第20315號卷第15至17、90頁)、甲○○持用之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1份(見原審卷㈠第13 4至148頁)、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06年3月8日園肅 字第10657513820號函暨所附甲○○與乙○○、林俊穎之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見原審卷㈡第20至25頁、原審卷㈣第1 6至30反面頁)、甲○○與林俊穎之電話錄音譯文、甲○○遭查 獲時之現場錄音譯文各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30至100 頁)、GOOGLE地圖2張(見原審卷㈣第144至145頁),復有自 甲○○處扣得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及現金6萬元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㈤被告乙○○、甲○○及其等辯護人雖以言詞置辯。惟查: ⒈由⑴證人蔡佳宏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因為林俊穎跟房仲說我是 他老闆,所以於9月8日由我過去,我過去時,就請房仲先離 開,我親自跟乙○○談,乙○○以為我是老闆,所以才當場跟我 表示生意作那大也不會做人,不抓你們抓誰,我反問他要找 誰處理比較好,乙○○說這區是他管理找他就好,並說這個所 今年配10件,還有5件沒抓,叫我們自己看著辦,又我問乙○ ○何時下班方便泡茶聊天,乙○○說找房仲,我說這樣好嗎, 乙○○說他的大小事都是房仲在處理,找房仲就對了等語(見 105年度他字第5669號卷第32頁、105年度偵字第20315號卷 第155頁),其於審理中證稱:因為我問乙○○說這樣怎麼處 理,所以乙○○以為我是老闆,乙○○就直接講「你們生意作這 麼大,不會做人,不處理你們要處理誰」,並說這區都是他 在管理,找他就好,也有說他們所今年配10件還有5件,並 要我們自己看著辦,又我有問乙○○何時下班可以約個時間泡 茶聊一下,然後乙○○就說有事找仲介甲○○,我問這樣沒有問 題嗎,乙○○就說甲○○叫他姊夫,乙○○的事情甲○○都清楚,有 事情找甲○○就對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7反面至18反面、20 、61至61反面頁);⑵證人林俊穎於偵查具結證稱:乙○○第 一次抓我小姐時,就有透過甲○○告訴我,這個事情以後可以 交個管理費1間套房5、6千元,之後抓我的小姐,事情會比 較好處理,又因唐棋清被抓時,第一次我沒有經驗,我請蔡 佳宏去現場瞭解情況,乙○○就跟蔡佳宏說生意作那麼大都不 會做人,這次可以簡單處理,之後後續的要談再談,乙○○跟 蔡佳宏說有什麼事情就找甲○○,蔡佳宏有告訴我,而甲○○也



有提到有什麼事情就找他,他會代為處理等語(見105年度 他字第5669號卷第25至27頁、105年度偵字第20315號卷第15 5至156頁),其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唐棋清被抓時,因我沒 有這樣的經驗,當時覺得很害怕,我問蔡佳宏可否去幫我看 看,蔡佳宏答應後到○○派出所旁邊的全家便利商店,蔡佳宏 談完後跟我說乙○○有提到生意作那麼大,不會做人,又離開 全家便利商店前,我有聽到蔡佳宏跟乙○○進行對話,但我不 確定他們對話內容,之後蔡佳宏才轉告我,我才知道蔡佳宏 問乙○○晚一點有沒有時間可以泡茶,而乙○○說有事情找甲○○ 就好,另105年9月8日18時35分的對話係我問甲○○警察的名 字,甲○○跟我說是「國漢」,於105年9月8日22時40分到105 年9月9日1時7分通話結束後,我跟甲○○在平鎮消防局旁邊的 公園碰面,甲○○跟我說要不要交給管理費,以後有什麼事情 比較好處理,我說不知道管理費大概多少,甲○○就說一個房 間大概5、6千,乙○○有透過甲○○跟我說交管理費,之後就不 會抓我的小姐,於105年9月19日當天晚上何瑜跟我聯絡說她 被警察抓了,我當時想說為何何瑜被抓了還可以打電話給我 ,所以我就麻煩甲○○去現場幫忙看一下,我跟甲○○通電話時 ,甲○○說如果是我姊夫怎麼辦,我回答如果是,再來處理等 語(見原審卷㈢第88至89、93至94、97反面至98、99反面頁 );⑶佐以林俊穎與甲○○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顯示:2016/9/8 下午06:35:35「名字」、下午06:36:25「國漢」、下午 10:41:18「我人在警察局等做筆錄晚點在說了」、下午10 :41:30「OK」…、2016/9/9上午12:17:08「我去你那」 、2016/9/9上午12:29:30「晚點」、上午12:29:43「等 我回家在跟你說」…、2016/9/14上午12:34:05「現在黑道 要找我收保護費,你姊夫又說可以有管理費,我都不知道要 麼處理」之情在卷足憑(見原審卷㈣第16反面至17、27頁) ;⑷況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105年9月8日302室被查 獲從事性交易後,林俊穎問我要怎麼辦,我就說反正你都要 用錢處理了,並回說要不要隨隨便便每間給他5、6千元之情 (見原審卷㈡第146反面頁),綜觀上開情詞,足認林俊穎旗 下之小姐唐棋清遭查獲後,被告乙○○示意蔡佳宏以後由被告 甲○○全權代表處理,且被告甲○○亦告知林俊穎可以繳交管理 費處理,何瑜遭查獲之際,林俊穎才會先聯絡被告甲○○前往 瞭解之情。況由被告乙○○於原審訊問中供述:蔡佳宏講的不 實在,我當時是說生意作這麼大、廣告打這麼凶,小姐出事 情了,不要躲在後面都不出面,又當時不知道是蔡佳宏或林 俊穎說如果以後有法律問題要問我的話,要怎麼找我,我說 可以打電話到派出所找我,如果我沒有上班,可以透過甲○○



找我,此外,蔡佳宏說可不可以交個朋友,約個時間吃飯, 我說我很少跟業者私底下碰面,如果他是要找甲○○當朋友的 話,我不反對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6、89反面、90反面頁) 。由被告乙○○之供述可知,其雖否認蔡佳宏所述為真,然坦 認有表示可透過甲○○找他及蔡佳宏確實有表示要私下相約等 節,觀之證人蔡佳宏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係以證人身分經過 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 甘冒偽證罪之理,況其與被告乙○○並無仇恨及嫌隙,實無誣 指被告入罪之動機與必要,況其質問找仲介是否妥適時,被 告乙○○回覆被告甲○○稱呼他為姊夫等細節,足見蔡佳宏證述 之情節應非虛構,值堪信實。從而,被告乙○○稱是詢問法律 問題或可以找甲○○當朋友等詞,是事後卸責之詞。則被告乙 ○○既已授權被告甲○○處理事情,自難僅以林俊穎主動找被告 甲○○出面協調何瑜遭查獲一事,認被告甲○○係與林俊穎一同 行賄被告乙○○,其無與被告乙○○共犯向林俊穎要求賄賂之情 。是被告甲○○辯稱:我是林俊穎叫我去聯絡乙○○,要我行賄 乙○○,我不是白手套云云;被告乙○○之辯護人:被告甲○○係 冒用被告乙○○名義索賄等詞,均不足採。
⒉由⑴證人蔡佳宏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林俊穎用通訊 軟體跟我說他的小姐出事了,我們討論後決定請房仲甲○○前 去察看,甲○○有先問如果去臨檢的人是乙○○怎麼辦,後來我 們在現場附近看到甲○○騎摩托車到場然後上樓,甲○○上樓後 就打電話給林俊穎,說臨檢的是他姊夫乙○○,後來我們看到 甲○○先離開,我們在附近繞一圈,第二次回到現場有看到乙 ○○,乙○○在○○街00號門口看手機,我們害怕被乙○○看到就離 開,又我們於105年9月8日之後就去調查處檢舉乙○○,調查 員告訴我們不能主動行賄警察,也不能用釣魚的方式,我當 場也這樣提醒林俊穎,所以林俊穎才會問甲○○抓到該女子是 否可以放人,如果不能放人就帶回去警局,甲○○一直強調這 是可以處理,林俊穎一直問甲○○要怎麼處理,我們沒有想過 要用錢解決,只是要錄音蒐證,另甲○○開價6萬元時我有聽 到,但因為調查員有交代不可以私下給錢,要先跟調查處彙 報,所以當甲○○說要約出來時,我一直跟林俊穎強調不行, 並要求林俊穎跟甲○○約隔天或改天且稱人不在中壢,此外, 一開始甲○○表示可以約乙○○,但後來我們要求要跟乙○○見面 ,請甲○○轉達,當下的回覆是乙○○拒絕,乙○○表示有什麼事 情就是跟甲○○說等語(見105年度他字第5669號卷第31頁、 原審卷㈢第23至26反面、66至67、71頁);⑵證人林俊穎於偵 訊時及原審審理中證稱:105年9月19日晚間8時,何瑜打電 話給我說被警察臨檢,因為該套房是跟甲○○承租,我就請甲



○○到現場幫我看情況,甲○○先問我如果是之前來查緝過的乙 ○○帶隊來的話怎麼辦,我說如果真的是乙○○的話再說,我和 蔡佳宏開車到現場附近,看到甲○○上樓幫我觀察裡面是何情 況,10分鐘後甲○○回我電話說確實是乙○○去查的,當時我們 躲在車內,甲○○從我旁邊走過去,我怕發現,所以先把車開 走,當時我心想要抓我的小姐為何不直接抓走,而且這是乙 ○○第二次抓我的小姐,我就跟甲○○說如果可以私底下談就放 人,如果不行就公事公辦,甲○○說可以談,但要請我到現場 ,我跟甲○○說我沒辦法過去,請甲○○問乙○○是怎麼談,甲○○ 說要問乙○○,10分鐘後甲○○打電話來,說乙○○提到像這種事 情一般都是十幾萬元,但這次6萬元就可以處理,我沒有想 要付錢的意思,是想要檢舉乙○○,所以我還是先答應甲○○可 以付錢,可是我人在外地,今天趕不回來,並說明天才能拿 錢給他,整個過程我都是和甲○○對話,我有要求要和乙○○講 電話,但甲○○說乙○○不想跟我講電話,要保障自身的安全, 我後來和蔡佳宏有開車回現場看,看到乙○○身著便服從何瑜 的租屋處下來,第二天即同年月20日上午我就前往法務部調 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案,並與甲○○約定於當天晚上在桃園市 ○○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交付款項等語(見105年度他字第 5669號卷第24至26、48至49頁、原審卷㈢第100至103、126反 面至129、130反面至132頁);⑶證人甲○○於偵訊時及原審審 理中證稱:林俊穎承租的套房內有賣淫女子,他接獲警察進 入搜索,請我過去看一下,我上到3樓發現裡面有聲音,就 到頂樓打電話給林俊穎林俊穎要我用管理員的身分去敲門 看誰在裡面,我跟林俊穎說如果查緝的人又是上次來查緝過 的乙○○該怎麼辦,林俊穎說到時候再講,所以我又下樓敲門 ,門有打開,但我沒有進去,我看到裡面有乙○○及一名大陸 女子,乙○○先示意我下樓,我說「漢哥你辦案,那我就不妨 礙你了」,就自己下樓,並打電話給林俊穎說是上次來查緝 的警員乙○○,林俊穎說等他一下就掛掉電話,於是我去附近 的全家便利商店吃東西並等林俊穎的電話,林俊穎又打電話 來,說可以的話就用錢處理,如果不行的話,就叫乙○○把小 姐帶回去,因為林俊穎說要與乙○○通話,所以我請乙○○先到 全家便利商店找我,而乙○○表示不願意直接跟林俊穎通話, 我問身旁的乙○○多少錢可以解決,乙○○說看誠意,林俊穎說 他總要開個價,然後乙○○還是沒有開價,我就跟林俊穎說你 要不要隨隨便便包個6萬元解決,我跟林俊穎這樣說時乙○○ 有聽到,林俊穎說那也要乙○○答應啊,我有看到乙○○點頭示 意,林俊穎說他人不在中壢,明天再見面等語(見105年度 他字第5669號卷第108至109頁、原審卷㈡第134反面至137反



面頁);⑷證人李偉宜於原審審理中證稱:105年9月13日蔡 佳宏和林俊穎一起到調查局檢舉時,我們就有和蔡佳宏說不 能用釣魚的方式,就是不要主動跟對方講我要付你多少錢, 而是要被動地等由對方來講要多少錢,105年9月20日林俊穎 到調查處作筆錄,說對方有跟他講價錢,他想要假意答應甲 ○○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㈤第9 反面至第10頁)。互核上開情 詞,可見林俊穎委託被告甲○○前往了解情形,被告甲○○告知 係被告乙○○查緝後,林俊穎詢問可否私下處理,若無法處理 ,則將何瑜帶回警局,被告甲○○遂聯絡被告乙○○至便利商店 ,惟被告乙○○僅表示「看誠意」,當被告甲○○提出6萬元金 額時,被告乙○○在旁點頭示意,而林俊穎並無交付款項之真 意,為後續檢舉、蒐證而假意同意,並因須向調查處回報之 故,而與被告甲○○約定隔日再見面交付款項,過程中被告甲 ○○表示被告乙○○不願與林俊穎接觸等情無訛。 ⒊又參以甲○○與林俊穎之電話錄音譯文所示:㈠000000-000:「 男1(林俊穎):喂。男2(甲○○):恩。男1:阿傑我跟你 講。男2:恩。男1:那裏面是你姊夫是不是?男2:對阿。 男1:那你…你等一下跟他說,你等一下跟他說,如果可以私 底下橋,等一下就把人放走,如果不能橋,就直接把人帶走 。男2:沒有,我跟你講。男1:恩。男2:他剛剛就打電話 跟我講說,說看你要不過來。男1:恩。男2:阿不過來,等 一下就去公司找他,(聽不清楚)派出所,他是這樣講。男 1:嘿。男2:對,他是問你要不要過來,還是要我陪你進去 ?可是我…我覺得我陪你進去會不會很奇怪啊。男1:沒有、 沒有、沒有,我不會陪你進去,你就直接跟他講,如果可以 橋,就把人放走,我們再來橋。男2:嗯嗯。男1:如果沒得 橋,那你就直接讓他把人帶走,然後…這個月底…可能要拜託 你,我可能要收掉5間了,那如果他真的把人帶走了,那我 也沒辦法做,因為我交代不了了。男2:這我知道,可是我 跟你講,現在人還在上面,還有機會…。男1:那你就直接跟 他說,有得橋人放走,我會跟他橋。男2:嗯嗯嗯,好好。 男1:對,那如果沒得橋,那就直接讓他帶走。男2:好、好 。那你沒有要過來對不對?男1:我沒有要過去,因為我人 不在中壢。男2:嗯嗯嗯。男1:對。男2:好,那我去跟他 講,那等一下…。男1:你等一下打電話給我,你看怎樣打電 話給我。男2:好,我再打電話跟你說。某男(蔡佳宏): 多少錢?多少。男1:蛤?男2:好。某男:多少錢?男1: 還有、還有,一點重點。男2:好。男1:重點,你就直接問 他。多少可以橋這一次。男2:恩。某男:以後的以後再講 。男1:以後的我們以後再說。…男2:那我現場…那如果我現



場打給你的話,你要聽嗎?男1: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 ,你就打給我,你就…你就這樣跟他講,你就跟他講,有得 橋就放人。男2:好。男1:我們再來橋。…」;㈡000000-000 :「男1:喂。男2:喂,哥。男1:嘿。男2:跟你講這件事 情,(聽不清楚),那我姊夫是知道才過來的。男1:嘿。 男2:對阿,然後他說現在人都還沒帶回去啊。男1:嘿。男 2:對阿,然後我老實跟你講,我聽不下,走開了。男1:恩 。男2:我有直接問他多少錢,他說看你的誠意阿。男1:那 …。男2:他說以後的,以後再談嘛。男1:那沒關係嗎,那 你…。某男:請他接電話。男1:那你姊夫勒。某男:請他接 電話。男2:他過去買飲料阿。男1:過去買…。男2:他現在 不在我這阿。男1:人不在你那,那沒關係、沒關係,那等 一下你姊夫在你旁邊的時候,你打給我。男2:恩。男1:那 我等你電話。男2:恩,好、。男1:因為我…你聽我講,因 為事情他在決定的,我只相信他。男2:我知道、我知道阿 。男1:恩,對。男2:恩,好。男1:那等他到了跟我講。 男2:我跟你講,我老實跟你講拉。男1:恩。男2:我覺得 他怕,他不會跟你講話,不過我會盡量安排拉。男1:恩。 男2:因為他…他說他好像要保障自己安全的感覺。男1:幹 ,我今天都有誠意跟他橋了,機八毛,他媽的抓了我那麼多 女孩子。男2:好,你等一下,我會幫你啦。男1:恩。男2 :齁,你等我一下,我現在過去找他。男1:好,OK。男2: 現在人都還在房間裡面,都還沒帶回去阿。男1:恩。男2: 對阿。男1:好,那先這樣,那我等你電話。」;㈢000000-0 00:「男1:那他有沒有在你身邊嘛?男2:有阿。男1:那 沒關係,你…我跟你講阿杰,我相信你,你就直接看多少錢 ,因為我人現在不在中壢,看多少錢,我明天拿給你,然後 女孩子,就這樣,就把他放在房間就好了。男2:多少錢。 男1:恩。男2:跟他講。男1:嘿。男2:然後如果說都ok他 人就直接撤走了。男1:我現在人就不在阿,你要我怎麼跟 他說?。男2:嘿。男1:你就直接,我就直接跟你講嘛,我 相信你,你就直接講,你就直接講,我跟你講你姊夫不方便 沒關係。男2:恩。男1:但是,你就幫我處理。男2:好, 我幫你處理。男1:看你,你就看多少錢嘛,你現在跟我講 嘛,還是怎麼樣。男2:恩,好好好,那你等我一下。男1: 好,那你等一下打給我。」;㈣000000-000:「男1:阿那個 現在是怎麼樣。男2:我跟你講,他是說行情就是十幾萬吧 。男1:十幾萬,就總有個數字阿,不然你要我怎麼拿。男2 :恩,我好像就直接跟他講說那就6萬塊。男1:恩。男2: 嘿,然後我跟你講,6萬他假如有分給我,絕對把我那份拿



回來給你拉。男1:恩。男2:你懂我意思嗎。男1:就是…反 正你…現在他就是要6萬是不是。男2:對阿,然後他是說行 情都是時十萬拉。男1:恩。男2:對阿。男1:恩。男2:對 ,然後我跟你講,我跟他講說,那6萬勒,他是講說他叫我 自己去橋,橋的動橋不動,橋不動他人帶走。男1:恩。男2 :對,然後我跟你講,6萬他如果有還給我,我絕對把我那 一份,拿回來給你。男1:所以你的意思是說6萬就可以了, 是不是。男2:對,然後我會把我那份拿回來給你。男1:你 等我一下。男2:嘿。男1:我問一下我老闆,我等一下馬上 再打電話給你,好不好。男2:嗯嗯嗯。男1:好,OK,掰掰 。男2:好,掰掰。」;㈤000000-000:「男1:喂,哥。男2 :你姊夫有在你旁邊嗎?男1:沒有。男2:好,沒關係,那 我跟你講,你剛說6萬塊嘛。男1:恩。男2:那我現在人不 在中壢,我跟你講我明天回中壢,我跟你約時間,然後把這 拿給你。…。男1:我跟你講一個消息拉,人已經撤走了。男 2:恩。男1:我較他們…我請他們先撤走阿。男2:恩。男1 :對阿。男2:所以他們都走了是不是?男1:對、對。男2 :好,那那個…那你就跟你姊夫說,明天我跟你約時間,然 後把東西拿給你。男1:恩,阿另外一點。男2:嘿。男1: 你甚麼時候有空?男2:怎樣?男1:他…入台正在我這耶。 男2:他入台正在你那?男1:就剛被我姊夫扣起來咩。男2 :恩男1:對阿,然後我剛拿回來咩。男2:所以所有東西都 在你那邊是不是?男1:對阿男2:阿那個…。男1:你看你甚 麼時候有空,我拿給你這樣子。…」,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 足憑(見原審卷㈡第30至35反面頁),復有被告甲○○與林俊 穎持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於2016/9/19T21:0 5:01、21:13:35、21:18:41、21:24:59、21:34:16通話,此 有遠傳資料查詢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147背面頁),互核 證人林俊穎、甲○○、蔡佳宏之證詞,益徵林俊穎請被告甲○○ 前往現場瞭解後,確認為被告乙○○查緝時,當場表示可否私 下處理,被告甲○○請被告乙○○下樓,被告乙○○與甲○○共同基 於違背職務要求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乙○○委託被告甲○○ 商談索賄金額,以此方式暗示林俊穎若支付賄款後,被告乙 ○○則放人而不予移送,被告甲○○電話中向林俊穎表示何瑜尚 未被帶回警局及索取6 萬元賄款等情。至被告甲○○辯護人辯 稱:被告甲○○未提及私下橋或給錢之相關內容云云,惟由上 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甲○○有說「現在人還在上面,還有機 會」、「我有直接問他多少錢,他說看你的誠意阿」、「然 後如果 說都ok他人就直接撤走了」及「我跟你講,他是說 行情就是十幾萬吧」等語,顯見被告甲○○有提及可以私下處



理並提出行情價及價格談妥會不移送之情,是辯護人就此所 辯,容有誤會。
⒋依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10月22日桃警行字第00000000 44號函暨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函頒之「取締妨害風化(俗)案 件作業程序」(見原審卷㈤第33至37反面頁),警方於現場 人、事、物臨檢、清查後,若發現有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罪章 之違法情事,即應製作臨檢表,並對性交易服務者以何管道 應徵、服務內容、最近一次交易時間、價錢、如何分帳、個 人人身是否受限制(是否被迫、有無使用藥劑、詐騙等)事 項進行詢問。又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 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被告乙○○既未將何瑜帶回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亦 未製作臨檢表,自與前揭作業程序有違,又被告乙○○私自扣 留何瑜之上開證件,未製作收據或扣押物品目錄表,亦顯然 違反刑事訴訟法前揭規定,是被告乙○○有違背職務之行為至 灼。
⒌被告乙○○及辯護人辯稱:乙○○沒有在旁點頭示意,且其若有 索賄之意,怎麼會在林俊穎還沒有同意下就將人放走云云。 惟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9月19日晚上因為林俊穎承租的 套房內有賣淫女子,林俊穎請我過去看一下,我是以仲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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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