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2451號
TPHM,107,上訴,2451,202002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雪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
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雪琴詐欺取財、業務侵占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9至11、13、14、附表二編號1、3至17、19、20、附表四編號1、3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 上訴;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 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 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項、第37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周雪琴因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6條 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5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罪,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以 107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處罪刑、部分撤 銷改判處無罪、部分上訴駁回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在案。茲被 告對本院就上開各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依法視為全部上訴。然被告所 犯詐欺取財罪、業務侵占罪(即附表一編號2、9至11、13、1 4、附表二編號1、3至17、19、20、附表四編號1、3部分), 依上開說明,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且與其所犯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非屬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 在審判上自非不能分割,亦無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 之情事。故被告就詐欺取財罪、業務侵占罪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2、9至11、13、14、附表二編號1、3至17、19、20、附 表四編號1、3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之規定,且無從補正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附表一
編號 本院宣告刑 1(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2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3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4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5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7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9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0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1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無罪。 13(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3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4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宣告刑 1(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2之犯行) 與附表一編號5為同一犯罪事實。 3(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3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4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5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6之犯行)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7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8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9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0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1(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1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2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3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4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5之犯行)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6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7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8部分)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無罪。
19(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9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20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宣告刑 1至82(即本院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64、66至82之犯行及編號65部分)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四
編號 宣告刑 1(即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犯行)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即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2部分)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無罪。 3(即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3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