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8號
ULDV,109,補,28,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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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崇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蓮通林江遠林阿隨林阿選林彥伶、林
秀鑾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
第4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27,857 元【計算式:(1,266 ㎡+1,963.03㎡+1,963.01
㎡)(雲林縣○○鄉○○段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面積)
×610 元(民國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6 (債務人應繼
分)=527,8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欠4,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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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