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高紅棗
訴訟代理人 林原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坤鈴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坐落雲
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83年11月4 日登記新臺
幣(下同)120 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
上開抵押權之登記;經核該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323,120 元【計
算式:275.65㎡×9,600 元(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
=1,323,120 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
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