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5號
ULDV,109,消債更,5,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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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佳隆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依聲請人之戶籍資料,聲請人設籍在「雲林縣○○鄉○○村○ ○路000 巷0 號」,與聲請狀所載住址「雲林縣○○市○○路 000 巷0 號」不同,請說明其原因?另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租 屋費用新臺幣(下同)9,000 元,請說明租屋之必要性?㈡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切結每月收入約為25,000元,請陳報聲請 人目前從事之工作為何?如有固定之僱主,請提出僱主出具之 每月所得薪資證明,如無固定之僱主,請提出每月確有上開收 入之相關證明(此涉及聲請人是否能提出清算方案)。㈢聲請人陳明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每月合計達19,150元,已逾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第1 項規定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所公 告臺灣省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14,866元之標準, 請依同條第3 項規定,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各項生活 必要費用提出相關支出之證明。
㈣陳報受扶養人陳林腰是否仍有從事工作?如有,其每月收入為 何?是否確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㈤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 ,每月平均收入僅25,000元,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達19,150元 、扶養費支出達24,000元,似已無多餘財產或收入可供清償債 務,日後如何提出更生方案?似無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



㈥陳報聲請人有無以要保人之身分,為自己或第三人投保商業保 險?如有,其名稱、種類為何?是否有為保單質借?目前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多少?
㈦陳報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㈧陳報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7 年1 月3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㈨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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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