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許先成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許世堅
許玉蘭
許如珠
許玉做
許玉瑟
許玉貞
許玉姿
許江素珠
許冠盈
許彩雲
陳欽忠
陳麗文
陳麗清
陳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許林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ㄧ之「分配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許世堅、許玉蘭、許玉做、許玉瑟、許玉姿、許江素珠 、許冠盈、許彩雲、陳欽忠、陳麗文、陳麗清、陳寶如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林嶺於民國85年10月25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由繼承人即兩造共同繼承而為公同共
有,其繼承人並已辦妥遺產分割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又本 件並無民法第1164條但書所列情形,繼承人至今未能協議分 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判決分割如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並聲明:㈠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 人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分別取得。㈡訴訟費 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許如珠、許玉貞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二、被告許世堅、許玉蘭、許玉做、許玉瑟、許玉姿、許江素珠 、許冠盈、許彩雲、陳欽忠、陳麗文、陳麗清、陳寶如均未 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 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主張被繼承人許林嶺於85年10月25日死亡,其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許林嶺之繼承人、代位 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即被告許世 堅、許玉蘭、許如珠、許玉做、許玉瑟、許玉貞、許玉姿之 應繼分各為9 分之1 ,原告許先成與被告許江素珠、許冠盈 、許彩雲、陳欽忠、陳麗文、陳麗清、陳寶如應繼分各為36 分之1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 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在卷為憑,且為被告許如珠、許玉貞所 不爭執,而被告許世堅、許玉蘭、許玉做、許玉瑟、許玉姿 、許江素珠、許冠盈、許彩雲、陳欽忠、陳麗文、陳麗清、 陳寶如經合法通知均未提出任何抗辯,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 為實在。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 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許林嶺之繼承人, 其等之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 在分割遺產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本件兩造 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許林嶺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調解 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繼承人許林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
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許林嶺有以遺囑禁止 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 ,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許林嶺所遺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許林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均由兩造 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取得,經核此分 割方法係合於兩造應繼分之比例,被告許如珠、許玉貞等人 亦均同意原告之請求,而被告許世堅、許玉蘭、許玉做、許 玉瑟、許玉姿、許江素珠、許冠盈、許彩雲、陳欽忠、陳麗 文、陳麗清、陳寶如等人雖未表示意見,但上開分割方法對 渠等亦無不利之處,堪認對於兩造均屬公平合理,於法亦無 不合,故本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肆、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 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
│附表一:被繼承人許林嶺之遺產及分割方式 │
├──┬─────────┬──────┬───────┬────────────┤
│編號│ 不動產標的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分割方法 │
│ │ │ │) │ │
│ │ │ │ │ │
├──┼─────────┼──────┼───────┼────────────┤
│ 1 │雲林縣麥寮鄉新吉段│1/26 │613.1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
│ │383地號土地 │ │ │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 2 │雲林縣麥寮鄉新吉段│1/26 │648.13 │同上 │
│ │576地號土地 │ │ │ │
├──┼─────────┼──────┼───────┼────────────┤
│ 3 │雲林縣麥寮鄉橋頭段│1/26 │123 │同上 │
│ │610地號土地 │ │ │ │
├──┼─────────┼──────┼───────┼────────────┤
│ 4 │雲林縣麥寮鄉泰盛段│1/6 │4,885 │同上 │
│ │60地號土地 │ │ │ │
├──┼─────────┼──────┼───────┼────────────┤
│ 5 │雲林縣麥寮鄉橋頭段│33/900 │2,438 │同上 │
│ │1233地號土地 │ │ │ │
├──┼─────────┼──────┼───────┼────────────┤
│ 6 │雲林縣麥寮鄉橋頭段│732/9000 │6,715 │同上 │
│ │1234地號土地 │ │ │ │
├──┼─────────┼──────┼───────┼────────────┤
│ 7 │雲林縣麥寮鄉橋頭段│285/9000 │1,282 │同上 │
│ │1235地號土地 │ │ │ │
└──┴─────────┴──────┴───────┴────────────┘
┌───────────────────────────┐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許林嶺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
├──┬────┬─────┬─────────────┤
│編號│姓名 │應繼分比例│備註 │
├──┼────┼─────┼─────────────┤
│ 1 │許世堅 │1/9 │被繼承人之三子。 │
├──┼────┼─────┼─────────────┤
│ 2 │許玉蘭 │1/9 │被繼承人之次女。 │
├──┼────┼─────┼─────────────┤
│ 3 │許如珠 │1/9 │被繼承人之三女。 │
├──┼────┼─────┼─────────────┤
│ 4 │許玉做 │1/9 │被繼承人之四女。 │
├──┼────┼─────┼─────────────┤
│ 5 │許玉瑟 │1/9 │被繼承人之五女。 │
├──┼────┼─────┼─────────────┤
│ 6 │許玉貞 │1/9 │被繼承人之六女。 │
├──┼────┼─────┼─────────────┤
│ 7 │許玉姿 │1/9 │被繼承人之七女 │
├──┼────┼─────┼─────────────┤
│ 8 │許江素珠│1/36 │被繼承人之長媳(再轉繼承被│
│ │ │ │繼承人長子許足富之應繼分)│
├──┼────┼─────┼─────────────┤
│ 9 │許先成 │1/36 │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再轉繼承│
│ │ │ │被繼承人長子許足富之應繼分│
│ │ │ │) │
├──┼────┼─────┼─────────────┤
│ 10│許冠盈 │1/36 │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再轉繼承│
│ │ │ │被繼承人長子許足富之應繼分│
│ │ │ │) │
├──┼────┼─────┼─────────────┤
│ 11│許彩雲 │1/36 │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再轉繼承│
│ │ │ │被繼承人長子許足富之應繼分│
│ │ │ │) │
├──┼────┼─────┼─────────────┤
│ 12│陳欽忠 │1/36 │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代位繼承│
│ │ │ │被繼承人長女陳許玉葉之應繼│
│ │ │ │分) │
├──┼────┼─────┼─────────────┤
│ 13│陳麗文 │1/36 │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代位繼承│
│ │ │ │被繼承人長女陳許玉葉之應繼│
│ │ │ │分) │
├──┼────┼─────┼─────────────┤
│ 14│陳麗清 │1/36 │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代位繼承│
│ │ │ │被繼承人長女陳許玉葉之應繼│
│ │ │ │分) │
├──┼────┼─────┼─────────────┤
│ 15│陳寶如 │1/36 │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代位繼承│
│ │ │ │被繼承人長女陳許玉葉之應繼│
│ │ │ │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