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撥勞工保險退休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4號
ULDV,108,勞訴,14,2020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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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龔漢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那杜商興昂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興鵬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勞工保險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1 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9年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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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那杜商興昂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