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調少連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393號
ULDM,108,易,393,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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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祥凱


      湯翔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少連偵字
第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程柏霖於民國106 年4 月2 日18時30分 許,在雲林縣○○鎮○○里○○路000 號程科祺住處外,擔 任廟會官將首人員,因不滿被程科祺之友人即告訴人陳宣宏 放鞭炮噴到,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陳宣宏, 致告訴人陳宣宏受有腦震盪、臉部、左上肢、膝部挫傷、頭 皮2 處撕裂傷之傷害。被告廖祥凱見狀,基於侵入住宅之犯 意,進入告訴人程科祺上開住處欲理論,在住處內遭陳宣宏 壓制在地,被告湯翔智見狀,亦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進入 告訴人程科祺上開住處與陳宣宏拉扯(未成傷)。因認被告 廖祥凱湯翔智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 宅罪嫌等語(被告程柏霖被訴傷害部分,由本院另行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 條所明定。三、查被告廖祥凱湯翔智涉犯之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他人 住宅罪,依刑法第308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 訴人程科祺與被告2 人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 108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31 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 各1 份(見本院卷第45頁、第49頁)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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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