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俊成即翔瑞電機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 告。
二、上開公示催告業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刊登本院網站,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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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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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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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吉寬企業社 鄭雪珠 │翔瑞電機行 │合作金庫竹南分行 │108年9月5日 │19,400元 │JC04007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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