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1號
MLDV,109,訴,81,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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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 3 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 送至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雖經招領逾期而退回,仍應於同 日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91 號裁定意 旨參照),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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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