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江吳玉英
訴訟代理人 江永展
被 告 江立樹
江永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萬7,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
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 元=4 萬
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