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8號
MLDV,109,補,98,2020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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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江吳玉英
訴訟代理人 江永展 

被   告 江立樹 
      江永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萬7,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
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 元=4 萬
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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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