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8號
MLDV,109,補,78,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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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徐麗珠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桂妹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7萬8,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二、被告詹桂妹張清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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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