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6號
MLDV,109,補,36,2020020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劉高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美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苗栗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最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張富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