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榮忠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
,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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