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0號
MLDV,109,補,230,2020022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建宗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何建宗劉益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