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4號
MLDV,109,補,224,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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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郭秀卿 
被   告 古淑珍 

      古文光 

      古文勇 
      古惠嫻 
      古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
同)135 萬3,454 元;第2 項請求依135 萬3,454 元自民國104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第3 項
請求給付整地工程款3 萬2,000 元;第4 項請求訴訟費用1 萬4,
464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 萬9,918 元【計算式:135
萬3,454 +3 萬2,000 +1 萬4,464 =139 萬9,918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4,860 元。至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相對人應給付
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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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