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許駿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佳盈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鄭佳盈、江秋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