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3號
MLDV,109,補,223,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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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許駿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佳盈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鄭佳盈江秋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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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