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9號
MLDV,109,補,219,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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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張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孝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68,7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
二、被告嚴孝昌、嚴紫芸、鄧永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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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