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0號
MLDV,109,補,180,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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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吳林玉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美滿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二、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
  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各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潘美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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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