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6號
MLDV,109,補,166,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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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鎮榮即劉綸彰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
  全體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劉鎮榮即劉綸彰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
  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相對人劉鎮榮即劉綸彰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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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