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鎮榮即劉綸彰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
全體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劉鎮榮即劉綸彰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
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相對人劉鎮榮即劉綸彰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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