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6號
MLDV,109,補,156,2020021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建中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蘇發進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九湖北
  段242 、248 、542 、680 地號土地及同段59建號建物之最
  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