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位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7號
MLDV,109,補,137,202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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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劉文臻 
訴訟代理人 黃新玉 
被   告 胡安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即原告
陳報之停車位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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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