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8號
MLDV,109,補,128,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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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聰慶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43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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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