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翠樺等間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聲請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勝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繼承人吳勝棋之全體繼承人之
人別資料,及聲請調解狀繕本;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
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
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
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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