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8號
MLDV,109,補,118,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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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林昇平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李清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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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