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9年度,57號
MLDV,109,苗簡,57,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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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5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林定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 3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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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