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謝孟玲
謝孟璇
謝孟瑾
謝孟蓉
謝彥成
謝沅峻
林克承
林芳瑜
葉紫綺
褚珮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國忠、謝李德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 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 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民事訴 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 言。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 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27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苗栗縣○○鎮○○○段000 地 號土地共有人之一,聲請人欲出售上開土地,依法通知上開 土地之他共有人林國忠、謝李德依相同條件有優先購買權, 奈均逾期未領遭退回,爰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林國忠固已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外之 登記,此有本院依職權函查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然相對人林國忠登載於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之美國地址為「18481 STONEGATE LANE ROWLAND HEIGHTS .CA91748 USA 」,此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9 年2 月12日領一字第1095303270號函附卷可稽。故聲請人未對相 對人林國忠前開最新外國地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即與首揭聲 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相對人謝李德為民國前14年2 月6 日生,又依衛生福利部107 年度重陽節敬老活動百歲人瑞統 計表資料顯示,國人男性最高齡者為111 歲,女性為115 歲 ,若謝李德尚存現已逾123 歲,本院以相對人謝李德123 歲 之高齡,足認相對人謝李德已死亡,則相對人謝李德即無權 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