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73號
MLDV,109,司促,973,2020021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桂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貳仟捌
  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3年4 月8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
     200,000 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3 年4 月23日清償完
     畢,利息第1 期至第24期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
     1.44% ;第25期起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46%
     ,採浮動方式計付( 目前利率為年息3.39%)。遲延履
     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
     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
     約金,並立有貸款總約定書、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
     如證物1 )。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8 月8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
     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如證物2)。依房屋貸款約
     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
     金。
  (三)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973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桂良  │自民國96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9%   │
│  │125282│     │月9日起   │      │       │
│  │1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桂良  │自民國96年9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25282│     │月9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1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六個月以上│
│  │   │     │      │      │者,其超過六個│
│  │   │     │      │      │月以上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加付違約│
│  │   │     │      │      │金      │
└──┴───┴─────┴──────┴──────┴───────┘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