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桂良
陳永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柒
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張桂良於民國94年8 月2 日間邀同相對人陳永
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 萬元整,約
定於102 年8 月2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計付。詎
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5 月3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陳永章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
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據影本,放款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97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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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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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桂良、陳│自民國96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115795│永章 │月1日起 │ │ │
│ │9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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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桂良、陳│自民國96年7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15795│永章 │月1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9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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