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40號
MLDV,109,司促,940,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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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朱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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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