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張泳銨即張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壹
拾陸元,及其中肆萬壹仟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張泳銨即張春華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
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證二)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
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
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
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
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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