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44號
MLDV,109,司促,844,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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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温春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捌佰伍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97年5 月5 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
     請人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
     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
     ,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債務人所適用之利率。),並
     依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
     款異動,自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 期為計
     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 之利率
     上限規定,自104 年9 月1 日起,利率之請求減縮為
     依年息15% 計算( 證一、三) 。
  (二)查債務人自108 年3 月25日起至108 年10月1 日止,
     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09 年2 月4 日止,尚有
     148,855 元之消費帳款、違約金及利息未支付( 證二
     ) ,及其中140,667 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未
     給付,迭經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三)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
     於記帳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一、申請書影本乙份。二、消費及利息明
     細乙份。三、約定條款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84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温春福  │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
│  │140667│     │月5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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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