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瑞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柒
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整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瑞恭於88年3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 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5,971 元整未
為清償( 手續費16,450元整、消費款1,600 元整、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65,822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1,799 元整及違約金30 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7,422 元自109 年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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