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2號
MLDV,109,司促,802,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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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瑞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柒
  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整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瑞恭於88年3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 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5,971 元整未
     為清償( 手續費16,450元整、消費款1,600 元整、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65,822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1,799 元整及違約金30 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7,422 元自109 年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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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