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鍾玄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壹仟捌佰貳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
惟達成協議後,相對人僅繳納1 期,即未再清償其所
欠款項,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二)相對人於民國94年1 月4 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8
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 月4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
率7.88%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民國95年5 月9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
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
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協議書電子檔,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79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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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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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鍾玄芬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8% │
│ │371824│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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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玄芬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71824│ │月10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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