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99號
MLDV,109,司促,799,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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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鍾玄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壹仟捌佰貳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
     惟達成協議後,相對人僅繳納1 期,即未再清償其所
     欠款項,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二)相對人於民國94年1 月4 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8
     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 月4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
     率7.88%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民國95年5 月9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
     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
     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協議書電子檔,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79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玄芬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8%   │
│  │371824│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玄芬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71824│     │月10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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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