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98號
MLDV,109,司促,798,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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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振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貳佰陸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
     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
     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
     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二)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
     債務協商內容由「現金卡(債權金額31350 元,所佔
     比例100%)」組成,惟相對人僅繳納84元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
     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
     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相對人於民國93年3 月8 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
     約,逾期繳款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且有借款
     申請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
     9 月9 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
     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 款約定債務
     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
     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
     借款本息。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
     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貸款申請書,協議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79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振全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1266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9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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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