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42號
MLDV,109,司促,742,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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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念軒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有山 

      高雅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吳念軒前就讀玉山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吳有
     山、高雅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600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 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吳念軒自民國108 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600 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
     人吳有山高雅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
     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74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有山、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6600元│念軒、高雅│7月01日起  │      │       │
│  │   │嵐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有山、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00元│念軒、高雅│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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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