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9號
MLDV,109,司促,699,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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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易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柒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06 年4 月6 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
     聲請人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
     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
     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債務人所適用之利率。),
     並依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
     條款異動,自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 期為
     計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 之利
     率上限規定,自104 年9 月1 日起,利率之請求減縮
     為依年息15% 計算( 證一、三) 。
  (二)查債務人自107 年12月11日起至108 年6 月20日止,
     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09 年1 月2 日止,尚有
     31,779元之消費帳款、違約金及利息未支付( 證二)
     ,及其中29,66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未給付
     ,迭經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三)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
     於記帳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一、申請書影本乙份。二、消費及利息明
     細乙份。三、約定條款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69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易賢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
│  │29669 │     │月3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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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