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彭旭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彭旭成於民國93年08月0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4年05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
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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