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3號
MLDV,109,司促,1113,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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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絮美 


債 務 人 何家禎 

      張秀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零玖拾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何家禎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張
     秀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 以下同) 57,097元整,並約定
     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 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8 年
     08月26日起至民國109 年02月23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
     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9
     年02月24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
     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息。
  (四) 詎債務人何家禎自108 年08月26日起,並未依約履行
     繳納,迄今尚欠57,0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另債務人張秀甘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
     債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家禎、張│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7097 │秀甘   │8月26日起  │2月23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4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家禎、張│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7097 │秀甘   │9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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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