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誌豪
債 務 人 鄭旗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陸仟肆佰柒
拾肆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㈠其中貳拾貳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又自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期前短收利息肆佰壹拾玖元。
㈡其中陸拾捌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期前短收利息壹仟伍佰零陸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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