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86號
MLDV,109,司促,1086,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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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誌豪 
債 務 人 鄭旗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陸仟肆佰柒
  拾肆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㈠其中貳拾貳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又自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期前短收利息肆佰壹拾玖元。
 ㈡其中陸拾捌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期前短收利息壹仟伍佰零陸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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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