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巫駿良即巫泰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捌佰捌拾陸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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