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被 告 宋永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收受被告之答辯狀(被告於民國109年1 月28日遞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2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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