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1號
MLDM,108,重附民,1,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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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葉秉融
      葉秉澄
      葉韋岑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謝幸樺
原   告 葉淦泉
      陳秋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魏棠洲

      苗栗縣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1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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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