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965號
MLDM,108,易,965,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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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9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錦 (已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885號),本院受理後(104 年度苗簡字第532 號)
,因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4 年度易
字第4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 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文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後,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合 併腦內出血術後合併顱骨缺損、雙側股骨骨折術後、左側腳 趾骨折等傷害,目前遺有認知功能缺損、失語症、吞嚥困難 、右側偏癱,雙下肢骨折後仍無法負重,無法執行生活功能 ,有依賴照護需求,其因疾病不能到庭,業經本院於104 年 8 月17日裁定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 告業於108 年10月6 日死亡,此有惠來醫療社團法人宏仁醫 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 稽。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 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02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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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