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士賢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76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士賢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游士賢於民國107 年12月4 日下午2 時許,在苗栗縣○○市 ○○路000 號前,向鍾寶貝借用鍾寶貝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雙方約定同年月6 日 應將本案車輛歸還。詎游士賢於屆期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意,將本案車輛侵占入 己,留供己用,而未歸還予鍾寶貝。鍾寶貝以通訊軟體LINE 及電話多次向游士賢催討仍未果後,於同年月9 日報警處理 ,經警於同年月17日晚間8 時45分,在臺中市○○區○○路 000 號對面路邊停車格尋獲本案車輛,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鍾寶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游士賢(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本院於審判程序對當事人提示並告以 要旨,檢察官及被告均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二 第93至95頁),應認已獲一致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相關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 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相當關連性,認為適當,不論該等傳聞 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 情形,依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二、以下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均無違反法定程 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自 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及地點,向告訴人鍾寶貝(下
稱告訴人)借用本案車輛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之犯 行,辯稱:我跟告訴人借車之前,有給告訴人新臺幣(下同 )1 萬元,雖然沒有定契約,因為我的工作全臺灣都會跑, 去演出,我有告訴告訴人會四處跑,國道的通行費用我也都 有繳;沒有約定107 年12月6 日應將本案車輛歸還,我只有 說近期要演出,沒有那麼快還她;鍾寶貝有一直叫我還車, 但是我有告訴她我在演出,沒有辦法即時回覆她,可能我已 經在排練或演出了,地點全臺都跑,借車就是當交通工具及 載東西,我也是開我的小車去停在她那邊;原則上是6 日要 還,但我有跟她講我可能會去外地演出,她就說就盡量,我 說還車時會跟她講,會盡量趕在期限前還給她,車子沒有準 時歸還是因為在離頭份很遠的地方演出或排練,所以沒有辦 法馬上還給告訴人等語(本院卷一第247 頁、卷二第96至97 頁)。
二、經查:
㈠被告於107 年12月4 日下午2 時許,在苗栗縣○○市○○路 000 號前向告訴人借用本案車輛,迄於107 年12月17日,在 臺中市○○區○○路000 號對面路邊停車格為警尋獲本案車 輛之事實,業為被告所坦承(108 年度偵字第760 號《下稱 偵卷》第22頁、本院卷一第247 頁、卷二第96頁),核與告 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偵卷第25至27 、70頁、本院卷一第293 頁),並有本案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卷第5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4至3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 尋獲電腦輸入單(偵卷第48頁)在卷可佐,另告訴人因被告 未歸還本案車輛而於107 年12月9 日向警方報案等情,業據 告訴人於警詢、偵訊證述明確(偵卷第27頁),並有苗栗縣 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偵卷第46、70頁)、失車案件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卷第52頁)在卷為憑,此部分事 實堪予認定。故應審究者為雙方有無約定於107 年12月6 日 將本案車輛歸還?被告主觀上有無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意 ?
㈡告訴人將本案車輛借予被告時有與被告約定2 天要還,即12 月4 日借車,12月6 日還車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偵卷第27、70頁、本院卷一第293 至294 、327 頁),被告係因至告訴人經營之娃娃機店租娃 娃機,告訴人方於107 年12月4 日將本案車輛借予被告前1 、2 天與被告認識等情,亦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本院卷一第289 至290 頁),是告訴人與被告間並非具有 深厚交情,且被告自承向告訴人借用本案車輛尚有給付1 萬
元予告訴人(本院卷一第247 頁),核與告訴人於偵訊時證 稱:游士賢到我的店裡夾娃娃,本來我不想借游士賢,但是 游士賢拿了1 萬元現金給我等語(偵卷第70頁);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因為他當初跟我租娃娃機,然後他就說他要借車 子,他跟我講說他家很有錢,剛好我開火鍋店跟娃娃機周轉 不過來,差1 萬元,剛好我的車又剛買回來,放在那邊,然 後他就一直電話、LINE跟我拜託,說我用1 萬元跟妳租個2 天,第3 天再還我,然後我還是說不要,不願意,可是我那 時候又轉不過來1 萬元,就差1 萬元,他又拜託我,我就想 想他又跟我租娃娃機,他又說他很有錢,我說我還是不行, 他後來拜託了2 、3 天之後,他又打電話到我火鍋店跟我講 ,還是一樣那句話,我用1 萬元跟妳借2 天,第3 天我一定 保證還妳,他又拜託,拜託到後面我說好啦,算了,真的籌 不到那1 萬元,他又剛好1 萬元;我本來就不願意借他車的 ,被告他自己提出1 萬元說算是跟我借車的代價等語相符( 本院卷一第290 至291 、327 、346 頁),另告訴人於本院 審理時並證稱:本案車輛是用50萬元買的,貸款30萬元,每 個月要繳車貸1 萬1370元,要繳2 年半等語(本院卷一第34 6 頁),足徵告訴人與被告間既無深厚交情,告訴人本不願 將本案車輛借予被告,係因被告多次拜託,加上告訴人又有 1 萬元資金缺口,被告提出願給付1 萬元予告訴人作為借用 本案車輛之代價,告訴人方同意將本案車輛出借予被告,且 告訴人針對本案車輛每月尚需給付1 萬1370元之貸款,是依 常情,告訴人應會與被告約定還車時間方是,故告訴人證稱 出借本案車輛予被告有約定歸還日期,應屬合理,且告訴人 於107 年12月8 日多次以LINE發訊息予被告稱:「快點把車 還給我說好的兩天線(應為『現』之錯字)在開那麼多天了 你趕快把車子還給我」、「講好的借兩天現在已經第四天了 為什麼不把車子還給我」、「已經第四天了快點還給我車子 車子還給我」(本院卷第113 、131 、133 頁),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亦供稱:「她的確有說要2 天」(本院卷一第310 頁),雖又辯稱:但是我有跟她說因為我是在北部演出,我 不一定是2 天準時回來,我有說這句話等語(本院卷一第31 0 頁),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這句話沒有講 ,從頭到尾都不理我,他一直說他生病,車子在臺北;被告 借車當時沒有跟我說因為他要表演,所以有可能不會那麼準 時還等語(本院卷一第311 、327 至328 頁),核與被告於 LINE訊息中確有跟告訴人告知其生病之事《然實際上被告於 該段時間並無就診紀錄,其LINE訊息所稱之生病應非事實, 詳後述》相符(本院卷一第137 、141 頁),被告前所辯稱
未約定歸還時間並非合理,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雙方 有約定同年月6 日應將車輛歸還等語(本院卷二第96頁), 足徵雙方確有約定要於107 年12月6 日歸還本案車輛。 ㈢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當初跟我借車的目的是說要 載他哥哥去臺北開庭等語(本院卷一第325 、346 至347 頁 )。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向告訴人借車時有跟告訴人說 要載哥哥去臺北開庭等語(本院卷二第100 頁),然告訴人 無虛構被告借車目的之動機及實益。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並 證稱:我一直催被告還車,被告都不理我,被告不還車的理 由就是說車子好好的沒事,然後在跟老闆談陣頭要演戲的事 ,他現在在臺北,他現在在臺中,他現在又在基隆,在演陣 頭,沒有空,他有空的時候再打給我,就是用這一句,每次 都用陣頭的問題,談事情的問題等語(本院卷一第294 至29 5 頁),被告坦承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為其與告訴人對 話之內容(本院卷二第99頁),由附表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 訊息內容可知,告訴人於107 年12月7 日已發訊息要被告將 本案車輛開回來還給告訴人,且告訴人於107 年12月8 日所 發之訊息亦明確提到只將本案車輛借給被告2 天,被告卻於 超過2 天尚未還車,告訴人並多次告知被告請被告馬上還車 ,被告於警詢時亦坦承告訴人有向其催討本案車輛等語(偵 卷第23頁),被告雖於107 年12月8 日以LINE訊息告知告訴 人其住院中,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12月份因腸胃炎在臺北 的中國醫藥大學住院一天,付了1010多元醫藥費等語(本院 卷一第360 至361 頁)。然經本院函詢被告於107 年12月份 有無至該院就診或住院,經函覆:無相關就診紀錄,有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院108 年11月22日108 附醫北院行 字第1080002635號函在卷為憑(本院卷二第11、19頁),足 徵被告於107 年12月份並未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 院就診或住院,又依本案車輛之ETC 通行紀錄觀之,107 年 12月4 日本案車輛並無ETC 通行紀錄,107 年12月6 日下午 1 時41分行經國道一號北上后里- 三義通行路段;同日下午 1 時47分行經國道一號北上三義- 銅鑼通行路段;同日下午 1 時52分行經國道一號北上銅鑼- 苗栗通行路段;同日下午 1 時58分行經國道一號北上苗栗- 頭屋通行路段;同日下午 2 時8 分行經國道一號北上頭屋- 頭份通行路段;同日下午 2 時13分行經國道一號北上頭份- 新竹系統(連接國3 )通 行路段(本院卷二第29頁),是被告於約定還車之107 年12 月6 日已駕駛本案車輛行經苗栗縣境,為何不還車而逕自北 上?另告訴人於107 年12月9 日下午以LINE發訊息予被告稱 :「求求你快點把車子還給我好嗎」(本院卷一第179 頁)
、於107 年12月10日上午8 時24分以LINE發訊息予被告稱: 「你現在馬上開車回來還給我」(本院卷一第181 頁),被 告於107 年12月11日下午7 時8 分發訊息稱:「明天約中午 」、「明天12. 喔」(本院卷一第183 頁),嗣告訴人於10 7 年12月12日中午12時38分發訊稱:「你不是說今天要開車 下來嗎為什麼12點了還沒看到人」(本院卷一第185 頁), 被告於107 年12月12日下午1 時發訊息稱:「晚一點,我在 處理事情」(本院卷一第185 頁),然依本案車輛之ETC 通 行紀錄觀之,本案車輛於107 年12月11日晚間11時至11時30 分許間,依序行經國道一號南下頭份、頭屋、苗栗、銅鑼、 三義、后里至臺中系統(連接國4 )路段(本院卷二第32至 33頁),其後於107 年12月15日下午1 時17分方有通行國道 一號南下臺中系統(連接國4 )- 豐原路段(本院卷二第33 頁),足徵本案車輛於107 年12月11日晚間11時至11時30分 許間已行經苗栗縣境,且於107 年12月11至15日間,本案車 輛均停留在中部地區,被告為何不將本案車輛返還予告訴人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演出沒有在臺中;確定在中部 沒有演出等語(本院卷二第107 、110 頁),針對為何被告 12月11日下高速公路之後,12、13、14日以及15日的上午, 車子都沒有出現在高速公路,有3 天的空檔時間,為何沒有 想要趕快把車還給告訴人,供稱:「這個我現在無法告知, 因為現在我想不起來。」(本院卷二第107 頁),足徵被告 不將本案車輛返還予告訴人並無何正當事由。另警方107 年 12月17日晚間8 時45分尋獲本案車輛時,被告係在臺中市○ ○區○○路000 號的六尾一斤釣蝦場釣蝦一情,業據被告於 警詢供述明確(偵卷第22頁),被告既有時間去釣蝦場釣蝦 ,卻無時間將本案車輛返還予告訴人,實難想像。復告訴人 於偵訊時證稱:現在車子被游士賢搞到要大修,如引擎壞了 要大修等語(偵卷第7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車輛 經警察找到之後,我花了39萬7050元修車,我解掉定存,才 有辦法付修車費等語(本院卷一第347 至349 頁),並有告 訴人提出之估價單影本3 張在卷可佐(偵卷第78至82頁), 可見被告並未以慎重、愛惜之態度使用本案車輛,倘其有返 還予告訴人之意思與計畫,豈敢如此?
㈣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為財產犯罪之一種,以持有 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實行不法領 得之意思為構成要件。其實行不法領得之侵占行為,凡事實 上之處分及法律上之處分,均包括在內。依上開認定之事實 經過,被告於107 年12月4 日向告訴人借用本案車輛,未依 限於同年月6 日還車,逕行使用車輛多日,經告訴人再三催
討仍不歸還,且係於告訴人報警後,方由警方尋回本案車輛 ,復使告訴人花費30多萬元修復本案車輛,顯然被告於借用 期限屆滿後,即無返還本案車輛之意思,其自借期屆滿後之 107 年12月7 日起,主觀上具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故意, 客觀上並有供己使用而為事實上處分之侵占行為甚明。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5 條業於108 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 修正,並自同年12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5 條第 1 項之罰金刑部分為1000元,並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即為新臺幣3 萬 元;而修正後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罰金刑部分,則修正為 3 萬元,是上開修正目的係在於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 內在邏輯一致性,並增加法律明確性,對於被告而言,並不 發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此部分並無法律變更而應比較適用 新舊法之情形,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規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三、爰審酌被告利用借用本案車輛之便,將告訴人所出借予被告 使用之本案車輛,侵占入己,經告訴人多次催討後,猶藉故 不歸還本案車輛,且使告訴人花費30多萬元修復本案車輛, 所為實有不該,並犯後僅坦承借用本案車輛未如期歸還之客 觀事實、否認主觀犯意,且迄今尚未填補告訴人之損失等犯 後態度及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20頁),惟 被告所侵占之本案車輛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可資佐證(偵卷第42頁),兼衡被告自述為國立臺灣戲曲學 院肄業之智識程度、在餐廳擔任內場二廚工作,月薪3 萬元 之經濟狀況及十字韌帶受傷之健康狀況(本院卷二第112 至 11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侵占之本 案車輛,已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泰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景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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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訊息者 │方向│訊息者 │訊息內容摘要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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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7 年12月7 │鍾寶貝 │ → │游士賢 │我的車子. . . 小綠綠開下來 │本院卷一第37│
│ │日上午9 時58│ │ │ │ │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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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7 年12月7 │鍾寶貝 │ → │游士賢 │幹嘛不接電話、你把我的車弄得怎麼樣了、趕快把│本院卷一第37│
│ │日下午1 時2 │ │ │ │車子還給我、幹嘛不接電話我的車子到底怎麼樣了│、41、43、45│
│ │、3 、5 、6 │ │ │ │、幹嘛不接電話我都車到底怎樣了、幹嘛不接電話│、47頁 │
│ │分 │ │ │ │、你是把我的車子拿去賣掉了是不是啊幹嘛不接電│ │
│ │ │ │ │ │話怎麼一點消息都沒有、快點跟我回話快點跟我回│ │
│ │ │ │ │ │話」、車子到底怎麼了快點快點、你到底把我的車│ │
│ │ │ │ │ │怎麼了為什麼一點消息都沒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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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7 年12月7 │鍾寶貝 │ ← │游士賢 │我重感冒,晚點就下去了、讓我休息一下、你車是│本院卷一第47│
│ │日下午1 時11│ │ │ │好的、等等拍給你看 │、49頁 │
│ │、12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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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7 年12月7 │鍾寶貝 │ → │游士賢 │我很不放心、你趕快拍給我看 │本院卷一第49│
│ │日下午1 時13│ │ │ │ │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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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7 年12月7 │鍾寶貝 │ ← │游士賢 │它沒事,拜託別那麼緊張,我昨天半夜掛急診,拜│本院卷一第51│
│ │日下午1 時18│ │ │ │託讓我休息,我很不舒服,我晚點傳給你 │、53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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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 年12月8 │鍾寶貝 │ → │游士賢 │你說你生病你到底把我的車開去哪里、我知道你把│本院卷一第59│
│ │日上午7 時20│ │ │ │我的車都藉(應為『借』之錯字)給別人麻煩你今│、63、65、67│
│ │、21、22、24│ │ │ │天現在立刻馬上把車開回來、你到底把我的車開去│、69、71、73│
│ │、25、42、43│ │ │ │哪裡借給誰不要再騙我了我知道你很會騙人馬上立│、77、85、87│
│ │、44、48、58│ │ │ │刻開回來我真的生氣了、你真的太過份你說你人生│、89、97、 │
│ │、59分、8 時│ │ │ │病但是我的車現在在高速公路上跑可以不要這樣對│113 、119 、│
│ │4 分、42分、│ │ │ │待我嗎我真的生氣了、明明車子現在在高速公路再│131 、133 頁│
│ │9時5分、10時│ │ │ │跑你就跟我講說你人在家裡躺著睡覺生病你到底是│ │
│ │34、35分 │ │ │ │什麼意思、你要搞清楚車子不是你的呀你還到現在│ │
│ │ │ │ │ │不歸還我你到底現在是怎樣、人生病了我的車子還│ │
│ │ │ │ │ │在高速公路上跑你跟我一個解釋、我想你現在中午│ │
│ │ │ │ │ │12點以前給我開回來、趕快把車子還給我、你今天│ │
│ │ │ │ │ │中午以前只好把車子開還給我、謝(應為『限』之│ │
│ │ │ │ │ │錯字)你今天把車子還給我、麻煩你快點把車子還│ │
│ │ │ │ │ │給我、現在馬上把車子開回來、你已經開了我四天│ │
│ │ │ │ │ │的車麻煩你可以還給我了嗎再不然我就報警了、你│ │
│ │ │ │ │ │今天把車子開回來要不然我今天就會報警、說好車│ │
│ │ │ │ │ │子借你倆天結果你現在開到一直不還給我你到底現│ │
│ │ │ │ │ │在想怎麼樣、快點把車還給我說好的兩天線(應為│ │
│ │ │ │ │ │『現』之錯字)在開那麼多天了你趕快把車子還給│ │
│ │ │ │ │ │我、我限你今天馬上現在把車子還給我、講好的借│ │
│ │ │ │ │ │兩天現在已經第四天了為什麼不把車子還給我、已│ │
│ │ │ │ │ │經第四天了快點還給我車子車子還給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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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7 年12月8 │鍾寶貝 │← │游士賢 │(傳送一張手腕上插有點滴之相片) │本院卷一第 │
│ │日下午7 時21│ │ │ │ │137 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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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7 年12月8 │鍾寶貝 │ → │游士賢 │你拍你全身住院的照片給我看我怎麼知道是多久的│本院卷一第 │
│ │日下午7 時22│ │ │ │照片 │137 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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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7 年12月8 │鍾寶貝 │ ← │游士賢 │是是是,我的錯,我不應該生病,不應該住院,我│本院卷一第 │
│ │日下午7 時24│ │ │ │哥在台中,車錢誰出? │141 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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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7 年12月8 │鍾寶貝 │ → │游士賢 │那你也要跟我講一聲啊 │本院卷一第 │
│ │日下午7 時24│ │ │ │ │141 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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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7 年12月8 │鍾寶貝 │ ← │游士賢 │我昏死啊 │本院卷一第 │
│ │日下午7 時25│ │ │ │ │141 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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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7 年12月8 │鍾寶貝 │ → │游士賢 │我們是不是講好這兩天每天要 要回報車子的問題 │本院卷一第 │
│ │日下午7 時25│ │ │ │ │143 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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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7 年12月8 │鍾寶貝 │ ← │游士賢 │車子沒有事,你放心 │本院卷一第 │
│ │日下午7 時25│ │ │ │ │143 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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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7 年12月8 │鍾寶貝 │ → │游士賢 │這兩天的車子現在已經是第四天了你完全都沒有回│本院卷一第 │
│ │日下午7 時25│ │ │ │報我車子到底怎麼樣了 │143 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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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7 年12月8 │鍾寶貝 │ ← │游士賢 │安然無恙 │本院卷一第 │
│ │日下午7 時25│ │ │ │ │143 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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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7 年12月8 │鍾寶貝 │ → │游士賢 │你現在拍全身你在醫院的圖片給我看要不然我絕對│本院卷一第 │
│ │日下午7 時28│ │ │ │不會相信你 │149 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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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7 年12月8 │鍾寶貝 │ ← │游士賢 │晚點拍給你,我身邊沒人 │本院卷一第 │
│ │日下午7 時31│ │ │ │ │149 頁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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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7 年12月8 │鍾寶貝 │ → │游士賢 │不用你就自拍大頭貼、你就躺著自拍就可以了要不│本院卷一第 │
│ │日下午7 時32│ │ │ │然叫護士幫你拍、你不要怪我不相信你是你先惹我│151 頁 │
│ │分 │ │ │ │生氣的講好說兩天現在已經第幾天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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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7 年12月9 │鍾寶貝 │ → │游士賢 │你什麼時候要把車子還給我、你不是說你住院為什│本院卷一第 │
│ │日上午7 時47│ │ │ │麼我的車禮拜天現在還在高速公路上跑、你分明就│151 、153 頁│
│ │分、8 時7 、│ │ │ │是藉口故意拖延還車你現在是準備不還車了是嗎一│ │
│ │9 分 │ │ │ │直霸佔我的車子你到底想怎麼樣你到底要不要還我│ │
│ │ │ │ │ │的車趕快出來面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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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7 年12月9 │鍾寶貝 │ ← │游士賢 │我在醫院,車在修理廠、我已經說了,如果你現在│本院卷一第 │
│ │日上午10時1 │ │ │ │要,可能要麻煩你上北部牽車了哦 │167 頁 │
│ │、2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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