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78號
MLDM,108,交附民,78,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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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朱庭芳

原   告 朱惠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甘眞綝律師
被   告 吳玉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交易字第328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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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