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2號
HLDV,109,訴,52,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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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事項尚未表明亦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1月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89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1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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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